| 提供部门 | 市工信局 |
| 部门类别 | 市级部门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信息事项 | 麻黄、甘草收购许可证核发 |
| 设定依据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 实行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制度。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甘草和麻黄草年度收购计划,并据此向药品收购单位发放收购许可证。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第四项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 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工交办)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的决定》(苏政发〔2018〕33号) 第4项 麻黄、甘草收购许可证核发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处理决定:委托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
| 行政相对人 | 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