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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法院:打好失信联合惩戒“组合拳” 跑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速度”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5日 16:56 来源:建邺区信用办 阅读 0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失信惩戒的工作要求,规范失信约束措施,进一步优化建邺区法治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南京市建邺区法院在拒执犯罪案件中,依法依规惩戒失信主体,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12月,建邺法院就徐某与徐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徐鑫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徐某本金人民币1000元及利息损失,并将判决书送达徐鑫。上述民事判决生效后,徐某以徐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建邺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建邺法院依法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向徐鑫进行邮寄送达,徐鑫自邮寄处得知是法院文件后拒收;随后建邺法院承办人与徐鑫电话取得联系,徐鑫称拒不履行的主要原因是与申请执行人赌气,口头承诺还款,但此后仍不履行,并自此拒接建邺法院电话。

2021年1月20日,建邺法院针对徐鑫上述行为作出罚款决定,对徐鑫罚款1500元,并邮寄送达,徐鑫亦拒收,亦未缴纳罚款。2021年2月,建邺法院将徐鑫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移送公安局建邺分局审查。审查期间,公安建邺分局向徐鑫出示上述执行法律文书,徐鑫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仍然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和罚款决定。2022年1月,公安建邺分局将徐鑫抓获归案,徐鑫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后,建邺检察院对徐鑫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提起公诉,建邺法院审理后认为建邺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决徐鑫犯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该案件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被执行人以拒收执行法律文书,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等消极行为抗拒执行的拒执犯罪案件。司法秩序和法律尊严无论执行标的金额大小,只要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实施了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严重拒执行为,其对司法秩序和法律权威的损害即已形成。本案中,被执行人徐鑫所涉执行标的虽仅为1000余元,但其在明显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故意通过消极规避的方式抗拒执行:在法院作出处罚决定后仍拒不执行,案值虽小,其行为性质恶劣,已对相关法益造成侵害。

近年来,江苏省、南京市先后印发通知部署启动信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综合运用教育督促、信用修复、失信约束等措施,全面降低严重失信主体数量和失信企业占比,持续提升社会信用总体水平。建邺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护诚信、惩戒失信,失信联合惩戒已成为执行工作一大亮点,是对司法权威的有力维护和对法治化环境的严格保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守信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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